一是细化综合监管任务。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,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,民政部门对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,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,自发现其收住老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由服务场所所在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,并督促其及时备案。
二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。对投诉举报多、安全隐患大、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,增加抽查频次,加大查处力度。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,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,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。
三是落实综合监管责任。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,明确监管事项、措施、依据、流程,公开监管结果,定期举办养老机构“开放日”活动,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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